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時,應如何決定?
(A)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B)以收容機關所在地為出生地
(C)以辦理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出生地
(D)以辦理戶籍登記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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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0), B(64), C(13), D(9), E(0) #570466
統計: A(2130), B(64), C(13), D(9), E(0) #570466
詳解 (共 1 筆)
#911304
戶籍法#20條: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
註冊地或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
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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