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條款: 第九十五條 內容: 折舊:十四、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稅法規定提列上限為150萬(87-92年度購置者)/(耐用年數5年+1)/2=12.5萬
折抵限額上限250萬
250/5*1/12=41.7
營利事業購置豪華轎車一部300 萬元,購入日期為89 年7 月1 日,可使用五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