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父母一方或子女變更子女之姓氏須經何種程序? (A)經公證人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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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2/29)
(A)經公證人公證(X) (B)由檢察官同意(X) (C)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許可(X) (D)由法院宣告(O) 民法 第 1059 條 (子女之姓)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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