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安置時,最該優先考慮的原則是什麼?
(A)完全融合
(B)最少限制環境
(C)回歸主流
(D)個體障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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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60), C(25), D(11), E(0) #12110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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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美國公法 94-142(亦即全體障礙者教育法,簡稱EHA)規定安置障礙學生以「最少限制的環境」(the 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簡稱LRE)為原則,所謂的最少限制的原則是指在特殊教育安置型態階梯的模式中,根據特殊學生的情況將學生安置在與一般環境或同儕接觸最多的型態。下圖顯示越上層之學習環境限制越少,障礙程度也最輕微;越下層的學習環境限制越大,障礙程度也最重。特殊兒童的安置應視其適應程度而朝向最少限制環境移動。LRE也就是使兒童接受符合其需求的教育,並盡可能和非障礙的同儕安置在一起(Gable & Hendrickson,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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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LRE,指特殊學生在各種特教安置模式中,依特殊學生的情況,儘可能安置模式中,依特殊學生的情況,儘可能安置在與一般環境或同儕接觸最多的型態。「最少限制的環境」其目的在儘量使特殊學生與正常學生相處在一起,讓特殊學生不致在過度隔離的環境中成長與學習。

        LRE一詞出現在94-142公法(殘障兒童教育法案)中。此觀念包括兩個部份:1.鼓勵障礙學生與其他同年齡的非障礙學生進行互動,共同接受教育,確保教育的最大適切性。2.具有特殊需求的學生應取得適當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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