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轉銜過程可分為四大階段,主要是根據民國八十七年「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的轉銜服務規定:「當身心障礙學生於『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職)三年級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時,應於其個別化教育計畫包含此轉銜服務項目」:
一、初始轉銜會議與轉銜會議
二、轉銜過程之規劃與任務的協調統整
三、轉銜階段之抉擇行動與實際安置
四、轉銜後之追蹤輔導與評量
原本題目: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有四個階段的學生其IEP需要有轉銜內容,其 中最後一個階段是高中(職)三年級。 (A) O (B) X修改成為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有四個階段的學生其IEP需要有轉銜內容,其 中最後一個階段是高中(職)三年級。 (A) O (B) X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有四個階段的學生其IEP需要有轉銜內容,其 中最後一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