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曾在民國100年1月1日因經營「觀光旅館業」受主管機關廢止營業執照處分,請問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下列何者是王先生在觀光產業界可以繼續發展的合法途徑?
(A)當年即變更登記觀光旅館業名稱,或改投資他家觀光旅館業當董事
(B)民國101年1月2日始可擔任該觀光旅館業執行業務股東
(C)民國103年1月2日始可擔任觀光旅館業董事
(D)民國105年1月2日始可擔任觀光旅館業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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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4), C(30), D(211), E(0) #515015

詳解 (共 2 筆)

#1610773

發展觀光條例 第33條

廢止=>5年內不得再擔任

D選項已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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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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