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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現甲為臺北市選出之立法委員,乙為新竹市選出之市議員,丙為臺南市選出之市議員,3人均取得外國籍,依法不得擔任我國公職,既已擔任,應由何機關解除3人之公職?
(A)甲由立法院、乙由新竹市政府、丙由行政院
(B)甲由行政院、乙由新竹市政府、丙由臺南市政府
(C)甲由立法院、乙由內政部、丙由行政院
(D)甲由立法院、乙由內政部、丙由內政部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ChuMi Je 高三下 (2016/11/13)
目前共設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林 壹柒 國三上 (2013/04/30)
謝謝你^^

5F
晴晴 小六下 (2016/07/06)

國籍法 第20條 :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
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
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現甲為臺北市選出之立法委員,乙為新竹市選出之市議員,丙為臺南市選出之市議員,3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