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90 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第 1222 條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民法第1222&1219條
甲(遺囑人)曾立數遺囑如下:其一,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七日立自書遺囑,該遺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