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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遺囑人)曾立數遺囑如下:其一,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七日立自書遺囑,該遺囑上記明為廢棄;其二,於 九十二年七月七日立自書遺囑;其三,於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自書遺囑以撤回九十二年七月七日遺囑之全部;其四,於 九十五年七月七日立公證遺囑。甲於九十六年七月七日死亡,其所立之遺囑中,何者發生效力?
(A)九十年七月七日所立之遺囑 
(B)九十二年七月七日所立之遺囑
(C)九十四年七月七日所立之遺囑
(D)九十五年七月七日所立之遺囑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Jane 高二下 (2019/10/15)
1220 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看完整詳解
2F
李菲菲 高三下 (2019/06/15)

第 1190 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第 1222 條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3F
Nori 高三下 (2019/09/18)

民法第1222&1219條

甲(遺囑人)曾立數遺囑如下:其一,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七日立自書遺囑,該遺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