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經法院判決須對戊連帶負100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但甲於賠償100萬元後,欲請求乙、丙、丁各自償還25萬元之分擔額時,乙已不能償還,就乙不能償還之部分,應由何人承擔?
(A)由甲自行承擔
(B)由甲與丙、丁按照比例分擔
(C)由戊與甲、丙、丁按照比例分擔
(D)由戊與丙、丁按照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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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778), C(76), D(29), E(0) #170188
統計: A(71), B(778), C(76), D(29), E(0) #170188
詳解 (共 6 筆)
#230136
§281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 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 利息。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 權人之利益。
§282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 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 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 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 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 利息。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 權人之利益。
§282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 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 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 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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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878
我的理解 甲已經賠100萬了 所以對戊已經沒有債權嚕
然後換成甲是債權人對 .乙.丙.丁是連帶責任 然後 乙沒錢嚕 債權人甲 跟其他連帶負責丙.丁 要按照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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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711
我覺得這題先適用民法§281,再適用民法§282,因為是甲先賠償後再對其他連帶債務人求償,所以應該是甲承受債權人之權力後,再適用民法§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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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05
戊是債權人,甲才是求償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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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021
這樣沒人會願意拿100萬先出來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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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60
有版友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
我查到的相關法條是
民法第二八二條(連帶債務人無力償還部分之分擔)
第一項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
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
所以我選了C。
請問這個要怎麼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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