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 年9 月9 日上午9 點至下午9 點止,在民法上稱為:
(A)期末
(B)期間
(C)期日
(D)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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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657), C(37), D(111), E(0) #170194

詳解 (共 1 筆)

#654944

B、C----
        就民法規定而言,期日為不可分或視為不可分之時點,
Ex:某日正午十二時為不可分之時點,
Ex:某月某日之其日之全部為期日~~~~甲乙約定99年9月9日締約。
故期日亦包括一定之時之長度,但此種一定之時之長度必須以之為不可分者,始為期日。
 
故期間為期日與期日之間,有開始之起算點,有終了之屆期〜〜一個區段。
 
一般稱期日為點,期間為限。
 
但須注意者,時間之長短,並不足以作為期日與期間之區分標準。
 
期日不限於以日指定之時,即使為年,亦可為期日,
Ex:民國七十一年度,則其整年亦可為期日,
故某時、某日、某一個月分,甚至某一年度,如在觀念上視為一體,亦為期日。
 
D----
某一限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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