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土地,民國 98 年 9 月間三方約定 5 年內禁止分割,其後丙將其三分之一應有部分讓與丁,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關於禁止分割之約定,未經登記不得對抗惡意之丁
(B)關於禁止分割之約定,經登記始得對抗善意之丁
(C)關於禁止分割之約定,經登記始生效力
(D)關於禁止分割之約定,登記後始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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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95), C(426), D(115), E(0) #231489
統計: A(220), B(95), C(426), D(115), E(0) #231489
詳解 (共 7 筆)
#413877
禁止分割的約定 做登記是為了日後能用來對抗第三人 不是以登記做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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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211
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 或取 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C)禁止分割之約定,經登記始生效力 (當事人互相表示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比較
協議分割 –於協議分割的登記完成時,發生效力(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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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5439
KEY
約定階段 VS 分割階段
協議分割約定屬於債權契約,於相對人間有效,但對第三人之效力須登記。
如果是協議分割,分割是進入處分階段,必須登記生效。
分別共有不動產的協議分割,何時發生效力?
(A)A於協議分割的合意達成時
(B)B於協議分割的登記完成時 ~正解
(C)C於協議分割的價金交付完成時
(D)D於協議分割的契約書,送請地政事務所登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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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263
這題我認為應是第826之1條第一項:「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 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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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882
823條 意思表示即生效力,不需經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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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359
| 第 826-1 條 |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 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 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 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 為限,亦具有效力。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 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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