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共同殺害丙,甲逃亡海外,警方循線逮補乙,起訴書被告欄列乙姓名,犯罪事實..-阿摩線上測驗
4F 吳育銓 小二上 (2014/12/30)
我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所謂未經起訴之犯罪,係指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而言。惟如未經起訴之犯罪,與已經起訴者其有不可分之關係時,依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仍得就未起訴之部分加以審判,而犯罪已否起訴,以起訴書所載之事件為準。 惟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 ,未必與檢查官起訴書所認定者完全相同 ,故同法第三百條規定: 法院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但仍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而為審判。 又依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學說上稱之為公訴對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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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07/03)
(A)起訴效力僅及於乙(O) (B)起訴效力及於甲、乙(X;起訴後須法院認定甲之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之效力才及於乙。起訴效力與犯罪事實效力不同,勿混淆) (C)若甲已到案,起訴效力及於甲(X) (D)甲在第一審判決前已在案,始為起訴效力所及(X) 刑事訴訟法 第 266 條 (起訴對人的效力)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刑事訴訟法 第 267 條 (起訴對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裁判字號:37 年特覆字第 3722 號 裁判日期:民國 37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已起訴之部分及未起訴之部分,均應構成犯罪,並具有牽連關係者而言,若...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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