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乙共有土地一筆,並將土地設定地上權予丙,丙在土地上建築房屋。今甲欲出售其土地之應有部分予張三時,乙、丙均主張優先承購,請問依法應如何處理?

(A)由乙、丙共同承購

(B)丙得優先承購

(C)乙得優先承購

(D)由甲決定何人得優先承購


答案:B
難度: 簡單
1F
林堯 國二上 (2012/09/06)

霧全 土地法104條優於債權 土地法34-1條,所以承租人 優先
2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7)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

甲、乙共有土地一筆,並將土地設定地上權予丙,丙在土地上建築房屋。今甲欲出售其土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