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簽訂中古車買賣契約書,明定價金「五萬九仟一佰元」,但另一條款「價金 51,900 元,分三期繳納」,嗣後 雙方就價金爭執,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A)依五萬九仟一佰元為準
(B)契約不明確無效
(C)依 51,900 元為準
(D)先探求雙方真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9), B(7), C(56), D(1582), E(0) #231461

詳解 (共 4 筆)

#476477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39
2
#1149221
D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真意”
這句話 就是先探求當事人真意 無法決定 才以文字為準
正如土地登記一樣 當事人到場的目的一樣

16
0
#5651610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
(共 6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5957637
為什麼"雙方就價金爭執"不能理解為原意不能決定才到法院進行下一步(依文字為準)?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73858
未解鎖
甲、乙簽訂中古車買賣契約書,明定價金「...
(共 23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