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簽訂中古車買賣契約書,明定價金「五萬九仟一佰元」,但另一條款「價金 51,900 元,分三期繳納」,嗣後
雙方就價金爭執,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A)依五萬九仟一佰元為準
(B)契約不明確無效
(C)依 51,900 元為準
(D)先探求雙方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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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9), B(7), C(56), D(1582), E(0) #231461
統計: A(389), B(7), C(56), D(1582), E(0) #231461
詳解 (共 4 筆)
#1149221
D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真意”
這句話 就是先探求當事人真意 無法決定 才以文字為準
正如土地登記一樣 當事人到場的目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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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7637
為什麼"雙方就價金爭執"不能理解為原意不能決定才到法院進行下一步(依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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