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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簽訂中古車買賣契約書,明定價金「五萬九仟一佰元」,但另一條款「價金 51,900 元,分三期繳納」,嗣後 雙方就價金爭執,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A)依五萬九仟一佰元為準
(B)契約不明確無效
(C)依 51,900 元為準
(D)先探求雙方真意
專技◆民法概要
-
100 年 - 100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純選擇)#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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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4
討論
私人筆記(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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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小修
大一上 (2012/11/02)
第 4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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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凌興泓
大三上 (2015/09/15)
D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真意”
這句話 就是先探求當事人真意 無法決定 才以文字為準
正如土地登記一樣 當事人到場的目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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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ben Shaw
大二下 (2022/11/06)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
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
,應以
文字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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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06
國三下 (2023/11/01)
為什麼"雙方就價金爭執"不能理解為原意不能決定才到法院進行下一步(依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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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簽訂中古車買賣契約書,明定價金「五萬九仟一佰元」,但另一條款「價金 51,..-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