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土地遭鄰人乙占用,乙並於其上搭建違章建築。甲去函要求違建主管機關拆除乙之違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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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嗶莫 大一下 (2021/08/15)
甲之土地遭鄰人乙占用,乙並於其上搭建違章建築。甲去函要求違建主管機關拆除乙之違建,但主管機關於接獲此函後卻持續無任何回應。請問對於主管機關之消極不回應,甲可否尋求救濟? (A)因無處分即無救濟,故甲不得提出救濟 可以救濟,怠為處分訴訟即無處分但可以救濟之例 (B)甲可於主管機關接獲其請求函後滿3個月起,方得提出訴願 2個月 (C)甲對主管機關的消極不回應,可提出訴願 對,訴願法第2條 (D)甲應於主管機關接獲其請求函後3個月內,方得提出訴願 接獲其請求函後2個月 甲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1項提起怠為處分訴訟,然後因為課予義務訴訟要先經訴願,所以依訴願法第2條向管轄機關提怠為處分訴願,再依同條2項規定,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