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手錶被盜,乙因受讓所有權而佔有該手錶,則:
(A)乙不論善意與否皆取得所有權
(B)甲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始得請求回復其物
(C)甲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內,得向善意之乙請求回復其物
(D)甲願償還乙取得手錶之價金者,即得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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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9), C(220), D(61), E(0) #455935
統計: A(15), B(19), C(220), D(61), E(0) #455935
詳解 (共 2 筆)
#725354
第949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 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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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2694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
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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