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甲之手錶被盜,乙因受讓所有權而佔有該手錶,則:
(A)乙不論善意與否皆取得所有權
(B)甲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始得請求回復其物
(C)甲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內,得向善意之乙請求回復其物
(D)甲願償還乙取得手錶之價金者,即得回復其物
統計: A(184), B(325), C(3091), D(710), E(0) #136218
詳解 (共 10 筆)
無權處分
第118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A)801善意受讓:乙須為善意才取得所有權,否則還會犯刑法收受贓物罪
無權處分之來源是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原占人意思喪失(無可得知情況)
第948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第949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第950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第951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無法證明)
第951-1條 第九百四十九條及第九百五十條規定,於原占有人為惡意占有者,不適用之。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 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5F 好樣的..如果將118/948/949/950 一起看, 體會又更深,
118 的意思是原權力人和第三人都有利益
948/949/950 的意思是, 如果這過程是基於非原佔有人之意的, 可以要會來, 但如果第三人是花錢買的, 原物主就要給錢.至於原物主的損失,那索討對象應該是竊盜的那個賊...
甲是被盜的人,事由是依據§949盜贓物遺失物,不需有責任即可請求回復手錶
這樣問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