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甲之手錶被盜,乙因受讓所有權而佔有該手錶,則:
(A)乙不論善意與否皆取得所有權
(B)甲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始得請求回復其物
(C)甲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內,得向善意之乙請求回復其物
(D)甲願償還乙取得手錶之價金者,即得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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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325), C(3091), D(710), E(0) #136218

詳解 (共 10 筆)

#289575
949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 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其物。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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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391


無權處分

118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A)801善意受讓:乙須為善意才取得所有權,否則還會犯刑法收受贓物罪


 無權處分之來源是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原占人意思喪失(無可得知情況)

 

第948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第949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第950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951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無法證明)

 

951-1     第九百四十九條及第九百五十條規定,於原占有人惡意占有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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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580
另外你可以照順序看118→948→949→950這四條有因果關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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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772
民法第 949 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 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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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294
兩年內可要回來,但如果乙是用買的,要付錢給人家..至於甲的損失,應該要想竊盜的人求償....這提題目寫的是受讓, 所以, 不是用買.直接可以要回來...舉例, 甲的狗狗被偷了, 偷的那個人送給乙, 則甲當然可以跟乙要回來囉...但如果乙是在路邊跟偷的人買的, 甲當然要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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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770

5F 好樣的..如果將118/948/949/950  一起看, 體會又更深,

118 的意思是原權力人和第三人都有利益

948/949/950 的意思是, 如果這過程是基於非原佔有人之意的, 可以要會來, 但如果第三人是花錢買的, 原物主就要給錢.至於原物主的損失,那索討對象應該是竊盜的那個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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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714
關於d:我是覺得應該是題目上沒有寫到乙是...
(共 7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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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190
A錯在乙要善意,才受法條948的保護;B...
(共 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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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787

甲是被盜的人,事由是依據§949盜贓物遺失物,不需有責任即可請求回復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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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565
哦...
這樣問好了 
(C)甲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內,得向善意之乙請求回復其物 該C選項 是出自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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