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9 (撤回起訴之時期、原因及程式):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268(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C)檢察官就公訴之撤回合法。公訴撤回後,訴訟關係消滅,法院無須為任何裁判,所以該不受理判決不合法。
上訴後,二審法院應撤銷該不受理判決
審判中,檢察官認為有應不起訴之事由,不顧乙之反對,向法院提出撤回書,撤回公訴,法院遂作成不受理判決。甲不服,提起二審上訴。
38. 甲傷害乙,並使其受有重傷。乙向檢察官提出重傷罪之告訴。檢察官偵查完畢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