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主要經營不動產營造業務,實收股本為新臺幣(以下同)13 ..-阿摩線上測驗
4F
|
5F
|
6F ting wei 高二上 (2023/07/06)
▲法人股東前派之代表人當選為常務董事或董事長,是否可由改派之代表人補足其原任期
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2項之規定,設置常務董事之公司,其常務董事係由董事會就董事間推之,董事長則係由常務董事推選之。復查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時,公司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者,僅係指補足其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之原任期。至若法人股東前派之代表人復經當選為常務董事或董事長者,則其改派之代表人不能繼續擔任原代表人之職務,仍須依上開第208條之規定由董事會常務董事另行推選之,亦即不能由法人股東直接改派其代表人遞補原常務董事或董事長職務。(經濟部68年8月20日商26434號)
B5應該在講這份函釋?他是在說改派代表人情形才不能逕行指派,因為公司法208董事長是由董事選出所以董事長還是可以指派董事代替他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