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甲 得 依不當得利 請求 返還 土地→(o) →依民法#179前段, 因 無 法律上之原因(租賃契約 不成立), 致 甲 受損害(使 甲 有 不能 使用 A地), 乙 應 返還 其利益(返還 A地)(A)甲 得 依侵權行為 請求 返還 土地→(x) 依不當得利(B)乙 得 依債務不履行 請求 返還 果樹→(x) 依不當得利 果樹之利益 ∵ 果樹=甲的,so 乙 只能 依不當得利 請求 返還 果樹之利益(D)乙 取得 果樹所有權→(x) 甲(依民法#811:不動產所有人 取得 動產所有權)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甲出租 A 地給乙種植果樹,其後發現租賃契約不成立: (A)甲得依侵權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