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賣 A 地給乙,約定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時,該約定對甲乙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52), B(122), C(13), D(21), E(0) #244017
統計: A(1252), B(122), C(13), D(21), E(0) #244017
詳解 (共 1 筆)
#6235490
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標的要可能、確定、適法、妥當。
其中,標的適法依民法§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需判斷該標的,有無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強制規定」指應為一定行為之規範,通常法條會有「應」、「須」。但應注意,是否為強行規定,仍依其各別立法目的判斷之。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
「按土地增值稅依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七條、土地稅法第五條之規定,應由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出賣人繳納,但此納稅義務係國家基於能順利課稅所為之規定,是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出賣人在公法上自有繳納土地增值稅之義務,但在買賣當事人間,基於私法自治之原則,就土地增值稅應由買方或賣方負擔,不妨另行約定,而約定由買方負擔土地增值稅,僅在當事人間發生土地增值稅應由買方負擔之效力,賣方仍係公法上之納稅義務人,並不生影響,即在公法上,納稅義務人並未變更,仍應以賣方名義向國家繳納土地增值稅,國家亦係向賣方課徵土地增值稅。是買賣雙方就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之約定,與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七條、土地稅法第五條所規定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出賣人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並不衝突,不發生違法之問題。買賣雙方就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之約定,自為有效。」
換言之,對國家來說,只要有收的到錢就好!由誰來繳你們自己喬好就好!
補充
§71所謂「禁止規定」係指不能為一定行為的規範;與「強制規定」兩者並稱為強行規定。
強行規定又可以區分為「效力規定」及「取締規定」。違反效力規定法律行為是無效;違反取締規定,行為人會受行政或刑事處罰,但該法律行為仍然有效。
上述資料出自 袁翟民法(總則)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