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承租一間房子,甲之同居兒子丙持刀割破乙置於該屋內之沙發,且該屋之門窗被鄰居丁無故打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沙發係丙所割破,乙對甲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且乙只得向丙個人請求損害賠償
(B)門窗雖係被鄰居丁打破,但因該屋為甲使用中,故乙得請求甲與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沙發雖係丙所割破,乙仍得對甲請求損害賠償
(D)乙得以沙發被割破為由,而行使契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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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62), C(1510), D(19), E(0) #218942

詳解 (共 9 筆)

#841313
(B)的話,照題目敘述,鄰居丁無故打破該屋之門窗,怎麼看都不像是民法第185條規定的,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既沒共同、也沒造意或教唆。乙應該是可以直接找鄰居丁請求損害賠償。
(D)的話,頂多是行使終止權,不過看起來沒有法定事由,根據民法第433條規定是能請求損害賠償而已,無法行使特別終止權。
我是這樣覺得的啦,
有錯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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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13
A.根據433,乙可以向甲請求賠償
B.打破玻璃的部分,因甲與丁無連帶責任關係,乙應向丁請求賠償
C.根據433,所以乙可以向甲請求賠償

432  承租人之保管義務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 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 在此限。
433 對於第三人行為之責任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 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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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255
關於B選項:
1、甲非與丁共同打破窗戶(無185之適用),
2、丁非公務員甲亦非行政機關(無186之適用),
3、甲非丁之法定代理人(無187之適用),
4、丁非甲之受僱人(無188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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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090
第 433 條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
(共 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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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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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23
(B)為什麼甲與丁並非供同打破窗戶,無185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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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24
(D)為何不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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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1236
我也想知道D錯在哪裡?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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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0778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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