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373條
本文: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擔負責。
但書:但契約另有約定不在此限。
甲向乙訂購原料一批,約定乙將原料送至A 地,惟甲嗣後又請求乙改送至B 地,乙遂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