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專技◆民法概要題庫
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ㄧ題
查單字:
關
甲向乙買一台液晶電視,約定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於乙未交付液晶電視前,當乙向甲請求價金之支付時,甲得主張:
(A)撤銷權
(B)解除權
(C)不安抗辯權
(D)同時履行抗辯權
專技◆民法概要
-
100 年 - 100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7048
答案:
D
難度:
非常簡單
0.894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ltymike
小一上 (2014/11/16)
第 264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檢舉
2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19/12/01)
民法
(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 264 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不安抗辯權)
第 26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先訴抗辯權)
第 745 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第 74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https://yamol.tw/note-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與先訴抗辯權-8718.htm
檢舉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
關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
甲向乙買一台液晶電視,約定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於乙未交付液晶電視前,當乙向甲請求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