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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向警察提出告訴稱:「乙、丙聯手分別用我的手機和筆電向我丟來,打傷我的臉和胸部,手機和電腦也都掉到地上壞了,我要告乙傷害罪。」依最高法院之見解,甲對乙之傷害行為提出告訴之效力為何?
(A) 效力及於乙之毀損器物罪
(B) 效力不及於乙之毀損器物罪
(C) 效力及於丙之毀損器物罪
(D) 效力不及於丙之毀損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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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申益隆 高二上 (2012/03/10)
http://www.wretch.cc/blog/sleepylaw/18712008因告訴不可分,.....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1F
低調的少主 高三下 (2016/08/05)
依本題提供的資訊,應該是:「甲告乙傷害罪,效力及於丙,故乙丙二人都背負傷害罪罪名。」但選項上並沒有及於丙的傷害罪這個選項,且基於不告不理,毀損罪的部分是不計入的。
2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07/29)

(A)效力及於乙之毀損器物罪(X)
(B)效力不及於乙之毀損器物罪(O;毀損器物罪為告訴乃論罪,甲僅告訴傷害罪,效力自不及於毀損器物罪)
(C)效力及於丙之毀損器物罪(X)
(D)效力不及於丙之毀損器物罪(O;參考選項B)

傷害罪事實及於丙,檢察官的起訴是關鍵。

刑事訴訟法 第 268 條 (不告不理原則)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23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27)

「乙、丙聯手分別用我的手機和筆電向我丟來,打傷我的臉和胸部,手機和電腦也都掉到地上壞了,我要告乙傷害罪。」

(B) 效力不及於乙之毀損器物
(D) 效力不及於丙之毀損器物罪

因告訴不可分,甲告乙傷害的效力及於丙(只能告傷害事實,不能選被告)。



甲向警察提出告訴稱:「乙、丙聯手分別用我的手機和筆電向我丟來,打傷我的臉和胸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