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觸犯交通違規事件,駕照遭警方吊扣,故甲擅自仿製駕照以利自己行車之用,甲之行為,應論以何罪?
(A)甲成立刑法第203 條「偽造行使往來客票罪」
(B)甲成立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
(C)甲成立刑法第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D)甲成立刑法第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統計: A(44), B(271), C(632), D(3248), E(0) #389621
詳解 (共 10 筆)
所謂「文書」就是記載思想表示之有體物而言,它具有思想之內容且明示或可得而之做成名義人,而能在法律交往與經濟交易中充當適格而明確之證明。「文書」又可分為私文書、公文書及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種文書。依刑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即指公務人員基於其職務,所作之文書而言,例如:戶口名簿、駕照、公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而私文書即指非公務員制作之文書或公務員非依職權所制作之文書,例如:私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簽帳單、個人信件;另特種文書則係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列舉之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例如:汽車牌照、身分證、大學畢業證書等均是。
公務員甲在製作「服務成績證明書」時,為了袒護其同事公務員乙,對於乙曾經遭記過一事,刻意刪除不記載在證明書內。對於甲之行為,應論以何罪?
(A)甲成立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B)甲成立刑法第 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C)甲成立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甲成立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0 年 - 100年地方五等一般行政#7193答案:C
有文書製作權.....登載不實罪
無製作權.....偽造文書罪
特種文書,例如:駕造、汽車牌照、身分證、大學畢業證書、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等均是。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實務認為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故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第一五五0號判例)。
所謂特許證係指允許享有一定權利之證書,解釋上駕照亦應屬該條所稱之特種文書。是故,偽(變)造駕照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之偽(變)造特種文書罪。此外,尚可能涉及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百一十六條之行使偽(變)造特種文書罪等。
※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悠遊卡之性質,是否為本條所規定之「有價證券」?有價證券是文書的一種,
必須具備文書之五大特性,即有體性、文字性、持續性、意思性、名義性。
而悠遊卡之支付乃是以電磁紀錄,在「有體性」「文字性」之部分,有所爭議,
難以認定是否為有價證券。
※不構成行使偽造往來客票罪?
本條為特別規定。雖然往來客票是有價證券,但涉及之價值較為輕微,因此行使
偽造往來客票之處罰較輕。
悠遊卡為可以使用多次之支付工具,非如往來客票使用次數有限,牽涉之價值不同,
應認為沒有本條之適用。
※構成為偽造支付工具罪
雖然悠遊卡之支付乃是以電磁紀錄,在「有體性」「文字性」之部分,有所爭議,
難以認定是否為有價證券。
然而在201-1條立法後解決本爭議。 偽造悠遊卡符合該條之「支付工具」之內涵,
偽造者符合該條之構成要件,有該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