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車子擦撞被帶至警察局製作筆錄,甲不服警察指示,一方面,將辦公室之座椅踢壞;另一方面,大罵警察三字經,並推倒製作筆錄之員警。請問下列那一項罪名甲不可能成立?
(A)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
(B)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C)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強暴脅迫罪
(D)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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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 B(21), C(65), D(4), E(0) #358255
統計: A(226), B(21), C(65), D(4), E(0) #358255
詳解 (共 2 筆)
#2695011
(A)(B) 73年台上字第59號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以該物品因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而掌管而言,若與其職務無關,僅日常用之物品,縱予
損壞,亦難繩以該條之罪。
→辦公桌為日常使用之物品,非職務上掌管之物,故不成立毀損公物上掌管文書物品罪,為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
(C) §135 Ⅰ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強暴」指以物理的力量直接或間接加諸於人之身體,故甲推倒員警成立第135條之罪
(D) §140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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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821
為何是A不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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