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乙所經營之餐廳消費用餐時,因乙之過失,未保持餐廳地面之乾燥而有濕滑情形,致甲滑倒,而受有左側內外踝關節骨折並移位之傷害,甲是否可以向乙主張權利?
(A)甲可依據不當得利主張
(B)甲可依據無因管理主張
(C)甲不可以主張
(D)甲可依據服務責任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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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925), C(114), D(8239), E(0) #344030

詳解 (共 4 筆)

#497777
第7條(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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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268
無因管理 與我無關但我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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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291

參見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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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384
服務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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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917668
未解鎖
甲可依據服務責任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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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35228
未解鎖
A) 甲可依據不當得利主張 ❌◈本案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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