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夫將其蓋有本人私章及其所有房屋之出售空白合約,交由其妻乙向丙簽訂買賣房屋契約及收取定金,則:
(A)甲可以主張乙為無權代理而對抗丙
(B)甲可以主張乙為越權代理而對抗丙
(C)甲可以主張乙為無權處分而對抗丙
(D)乙為表見授權因此甲無法對抗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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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41), C(108), D(3127), E(0) #242480

詳解 (共 2 筆)

#325450

第 169 條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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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1408

表見代理(apparent authority)

是指無代理權人雖然做出無權代理行為,卻因為本人的行為而在表面上產生代理權存在的外觀,造成相對人信賴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此時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應使本人對相對人負責,而讓該無權代理行為對本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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