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殺害其一歲之幼子,則:
(A)甲犯普通殺人罪
(B)甲犯殺直系血親卑親屬罪
(C)甲犯生母殺嬰罪
(D)甲犯加工殺人罪
統計: A(841), B(200), C(172), D(2), E(0) #247819
詳解 (共 9 筆)
原因很簡單,1.刑法中並沒有殺害直系血親卑親屬罪2.要成立生母殺嬰罪要在甫生產完後六個月內犯此罪才會成立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剛呱呱落地的小男嬰,七天前遭狠心父母當成垃圾偷偷丟棄公園草叢,稚嫩無辜的男嬰慘遭野狗當成食物,活活被啃得殘缺不全,十七歲翁姓小媽媽獲知男嬰遭野狗啃食,淚流滿面、懊悔不已,十九歲的生父唐家鴻則一臉木然;警方將翁女依較輕的「母殺嬰兒罪」、唐家鴻依較重的「普通殺人罪」移送屏東地檢署,複訊後,唐家鴻昨晚被收押,翁女被送縣府社會處收容。警員嘆說,從前棄嬰多被置於教會、寺廟或善心人家門前,父母還會偷偷觀察,確定骨肉被發現才含淚而去,近年卻見小爸媽亂丟害死骨肉,真是人心不古!
小爸媽供稱,怕被家人罵又養不起,生完就決定丟棄,趁天黑把男嬰裝進垃圾袋,丟到住處後方的公園,生完十四個鐘頭、即當天下午五點多還跑回去看,男嬰當時還活著;翁父得知女兒闖禍,又氣又難過。
本案件中,小媽媽狠心將剛出生的男嬰丟棄公園草叢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指母於生產時或剛生產後殺其子女,處半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根據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40號判例:「上訴人扼死其所生女孩,已在出生後之第五日,自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可以知道最高法院認為出生後五日不算是剛出生。本條規範之罪是以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為特別之減輕責任事由,生母的特殊處境,可能未婚或婚外生子,而承受極大社會壓力與精神磨難,迫使生母殺嬰之舉,其兇性與尋常殺人有別,立法者同情特殊處境,故科以較輕之刑。
本案件嬰兒是於出生後十四個鐘頭被丟棄,未超過五天的標準,如果確定是由母親遺棄殺害,即可能構成此「生母殺嬰罪」罪刑。
生母殺嬰罪是符合因身分或特別關係之人而有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之要件,如果沒有此關係之人,以普通之刑論。所以小爸爸可能觸犯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處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徒刑;刑責差別很大,檢察官將援用適合法條。
一直以來都以五天為標準,非6個月
哈哈。難怪我一直錯
原來沒卑親屬 只有尊親屬
謝摩友
原因很簡單,1.刑法中並沒有殺害直系血親卑親屬罪2.要成立生母殺嬰罪要在甫生產完後六個月內犯此罪才會成立
最佳解的六個月似乎已不符合生母殺嬰罪適用的時間範圍內!

1.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根據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40號判例:「上訴人扼死其所生女孩,已在出生後之第五日,自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最高法院認為5日太晚,5日以後的嬰兒就更不可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