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D】17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下列何種行為時,須有特別之授權?(A)動產之出賣 (B)動產之租賃(C)房屋之裝潢 (D)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受任人乙違法複委任時,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第三人自己做的錯誤行為,等於受任人做的錯誤行為,受任人與第三人負同一責任)
受任人乙合法複委任時,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受任人僅針對第三人之選任及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責,第三人自己做的錯誤行為,乃第三人自行負責,受任人無須針對第三人做的錯誤行為負責,受任人與第三人各自的責任各自承擔,不互相負責)
甲委由會計師乙幫其處理財務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乙應親自處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