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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將自己之土地為乙設定地上權,乙則以地上權為標的,為丙設定抵押權向丙貸款 50 萬元,但丙則以對乙之地上權 所享有之抵押權,連同 50 萬元之債權為標的,向丁設定權利質權借得 30 萬元,惟最後丙卻自乙取得地上權。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本案丙自己取得乙對甲地之地上權後,乙之地上權、丙的抵押權及丁之質權皆因混同而消滅
(B)案中各該權利皆不生混同之效力
(C)僅甲、乙之權利生混同之效力
(D)僅丙、丁之權利發生混同之效力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涂邦邦 小六下 (2013/06/30)
甲有一土地,將地上權設定予乙,乙將地上權抵押給丙,丙又以其向丁設定權利質權,丙最後取得地上權...應該是76.....看完整詳解
3F
Weis 高二上 (2014/04/24)
丙自乙取得『權利抵押權』,後又將權利抵押權設定『權利質權』與丁
皆是用762條但書,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乙、丁)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生混同之效力。

4F
詹姆士 高二下 (2015/12/31)
請問各位一個問題,
如果最後是丁取得了地上權,請問所有權力再丁身上是否混同? 我的理解是混同了!
請問是否有錯,謝謝各位
5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7)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

甲將自己之土地為乙設定地上權,乙則以地上權為標的,為丙設定抵押權向丙貸款 50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