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劫乙之財物,因而導致乙受重傷。此種情形,在學理上稱為:
(A)強盜罪之結果加重犯
(B)強盜罪之結合犯
(C)強盜罪之繼續犯
(D)強盜罪之連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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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12), B(708), C(48), D(69), E(0) #169992

詳解 (共 10 筆)

#127279
結果加重犯:故意+過失
 
結合犯:故意+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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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342

我要搶你的錢也要你的命=結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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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941
瞭解了...
刑法第328條第三項(普通強盜罪)之構成要件為  故意+過失
刑法第332條(強盜結合罪)則是故意+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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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610
加重結果犯(§17):行為人基於故意而實...
(共 1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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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221
這邊提醒大家一個重點加重結果犯只限致人於...
(共 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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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406
應該是325之加重結果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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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597
題目沒說故意或過失... (不過法條有明文就是了)
選項沒搶奪 不然也會有爭議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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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9623
甲搶奪乙財物,乙為了要保護他的財物(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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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866
此題應是 刑法第325條搶奪罪的加重結果犯 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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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888

為什麼這一題的答案不是第325條的搶奪犯啊?

325--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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