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上請求權,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發生抗辯權
(B)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C)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作出後,重行起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2), B(319), C(67), D(58), E(0) #169993

詳解 (共 5 筆)

#503939
下列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上請求權,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發生抗辯權 ~錯誤。
(B) 行政處分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正確。
(C)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錯誤。
(D)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作出後,重行起算 ~錯誤。

~解析 :

(A) 公法上請求權,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發生抗辯權 ~錯誤。
(C)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錯誤。

ANS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

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年不行使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我國「私法上」「請求權」是採「抗辯權說」→ 即「僅債務人取得抗辯權」,而「可拒絕給付」,故「該請求權仍存在」,也就是說「該請求權並未消滅」,如「債務人仍給付」,「債權人不構成不當得利」喔 ! 但是,「公法上」「請求權」是採「請求權消滅說」→ 即「公法上請求權」採「當然消滅主義」,故「5年不行使」,「請求權消滅」。


(B) 行政處分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正確。

ANS :
行政程序法第132條 ( 時效之不中斷 ) 
行政處分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 ,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D)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作出後,重行起算 ~錯誤。
ANS :
行政程序法第133條 ( 時效之重行起算 )

行政處分中斷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9
0
#229804


(A)當然消滅,沒有抗辯權

(C)五年

(D)視為不中斷

7
4
#155000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第 132 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 ,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第 133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 力後,重行起算。
第 134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 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5
0
#127282
行程法第131~134條
4
0
#495765
有人知道d是從哪條看出是不中斷的嗎? 131後半段不是說而中斷嗎?

有高手可幫解答嗎?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