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上請求權,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發生抗辯權
(B)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C)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作出後,重行起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82), B(2691), C(725), D(685), E(2) #138621

詳解 (共 10 筆)

#1532274

<<<<<假設>>>>> 
某甲欠政府100萬(行政罰),而政府4年間都沒向甲催收,依行政程序法第131的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換句話說,政府再過1年沒有向甲催討的動作,就收不到了。甲暗爽中。 

政府發現了這件事,結果向甲催收,而做了行政處分A(例如限期繳款否則處以怠金),這樣5年間的時效,進行到4年,就破功了,也就是說,甲如果仍不付錢,但政府也沒有下一步的動作,那麼該付的錢,還要再等5年才會消滅,而不是撐過1年就沒事了。這就叫做「中斷」。甲大怒中。 
因為政府請求過一次,就會中斷一次。只要政府做成的行政處分A不得訴請撤銷或不得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時效就會重行起算,第133就是在說這個規則。 

那麼,重新起算是用幾年來算呢?5年!第134的意思就是這樣。 

可是,若某甲神通廣大,政治人脈深厚,硬是施壓給做成該處分的上級機關,而上級機關看在甲的面子上撤銷了<行政處分A>,那麼,請問甲還要再等幾年才不用繳這筆錢呢?相信您也猜到了,答案是1年。132條後面所說的,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資料來源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106000010KK03705

172
0
#232662


A-當然消滅,沒有抗辯權

C-五年

D-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 力後,重行起算

170
10
#503941

下列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上請求權,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發生抗辯權 ~錯誤。
(B) 行政處分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正確。
(C)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錯誤。
(D)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作出後,重行起算 ~錯誤。

~解析 :


(A) 公法上請求權,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發生抗辯權 ~錯誤。
(C)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錯誤。
 
ANS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

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年不行使消滅
公法上
請求權,因時效完成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我國私法上請求權是採抗辯權說「僅債務人取得抗辯權」,而「可拒絕給付」,故「該請求權仍存在」,也就是說「該請求權並未消滅」,如「債務人仍給付」「債權人不構成不當得利」喔 ! 但是,公法上請求權是採請求權消滅說「公法上請求權」當然消滅主義,故「5年不行使」「請求權消滅」
 
 
(B) 行政處分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正確。

ANS :
行政程序法第132條 ( 時效之不中斷 )   行政處分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 ,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D)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作出後,重行起算 ~錯誤。
 
ANS : 行政程序法第133條 ( 時效之重行起算 )
行政處分中斷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因其他原因
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41
0
#1400950
(A)公法上請求權,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發生抗辯權 -> 當然消滅,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B)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 行政程序法第132條。
(C)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人民10年,行政機關5年,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D)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作出後,重行起算 -> 自行政處分不得申請徹銷或因其它原因失其效力後,行政程序法第133條。
----------
另外,關於抗辯 -> 民法第144條。
40
3
#459801


行政程序法

131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132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133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134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30
2
#824883
C選項 行程§131修法囉!!
請求權人為機關--5年
請求權人為人民--10年
30
1
#608718

給15F的HsinLing Yen一個參考
以警大生被退訓而遭警大求償為例(簡單的假設一下)

假設警大對於該A生知道可請求該公法上的金錢給付請求權為1/1日
之後警大做成一個追討該金錢賠償內容的行政處分VA(也就是自己追討),假設該VA生效日為3/1
依行程法#131第三項,這時候警大對A生的公法上的金錢賠償請求權會因該VA而生時效中斷--時效為法律給行使權力之人的甜頭

又假設警大如果發現該金錢給付追討的VA有瑕疵,自行撤銷該VA時(時點為6/1)
則此時,套用行程法#132
6/1的撤銷原追討金錢賠償VA的效力,會使得原3/1生效的VA溯及3/1既往的失效

所以這個例子到此為止
可知自3/1VA的生效時點到6/1這期間,時效"視為"不中斷(視為和推定的法律效果應該分的清楚吧)
警大這時就哭哭了,因為自知道可以請求之時點(1/1),該請求權不行使的期間,到6/1又多跑了好幾個月
以上,希望這個例子有幫助到你

30
0
#110381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第 132 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26
1
#1201046

公法上之請求權,

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行使而消滅;---C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

 

私法上請求權是採抗辯權說→ 「僅債務人取得抗辯權」,而「可拒絕給付」,故「該請求權仍存在」,也就是說「該請求權並未消滅」,如「債務人仍給付」「債權人不構成不當得利」

公法上請求權是採請求權消滅說→ 「公法上請求權」當然消滅主義」-----A

 

行政處分中斷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D

 
26
1
#220160

行程法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2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