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上請求權,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發生抗辯權
(B)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C)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作出後,重行起算
統計: A(782), B(2691), C(725), D(685), E(2) #138621
詳解 (共 10 筆)
<<<<<假設>>>>>
某甲欠政府100萬(行政罰),而政府4年間都沒向甲催收,依行政程序法第131的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換句話說,政府再過1年沒有向甲催討的動作,就收不到了。甲暗爽中。
政府發現了這件事,結果向甲催收,而做了行政處分A(例如限期繳款否則處以怠金),這樣5年間的時效,進行到4年,就破功了,也就是說,甲如果仍不付錢,但政府也沒有下一步的動作,那麼該付的錢,還要再等5年才會消滅,而不是撐過1年就沒事了。這就叫做「中斷」。甲大怒中。
因為政府請求過一次,就會中斷一次。只要政府做成的行政處分A不得訴請撤銷或不得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時效就會重行起算,第133就是在說這個規則。
那麼,重新起算是用幾年來算呢?5年!第134的意思就是這樣。
可是,若某甲神通廣大,政治人脈深厚,硬是施壓給做成該處分的上級機關,而上級機關看在甲的面子上撤銷了<行政處分A>,那麼,請問甲還要再等幾年才不用繳這筆錢呢?相信您也猜到了,答案是1年。132條後面所說的,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資料來源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106000010KK03705
A-當然消滅,沒有抗辯權
C-五年
D-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 力後,重行起算
下列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上請求權,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發生抗辯權 ~錯誤。
(B)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正確。
(C)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錯誤。
(D)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作出後,重行起算 ~錯誤。
~解析 :
(A) 公法上請求權,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發生抗辯權 ~錯誤。
(C)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錯誤。
ANS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我國「私法上」之「請求權」是採「抗辯權說」→ 即「僅債務人取得抗辯權」,而「可拒絕給付」,故「該請求權仍存在」,也就是說「該請求權並未消滅」,如「債務人仍給付」,「債權人不構成不當得利」喔 ! 但是,「公法上」之「請求權」是採「請求權消滅說」→ 即「公法上請求權」採「當然消滅主義」,故「5年不行使」,「請求權消滅」。
(B)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正確。
ANS :
⊙行政程序法第132條 ( 時效之不中斷 )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
,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D)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作出後,重行起算 ~錯誤。 ANS : ⊙行政程序法第133條 ( 時效之重行起算 )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C)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
(D)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第 132 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第 133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第 134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給15F的HsinLing Yen一個參考
以警大生被退訓而遭警大求償為例(簡單的假設一下)
假設警大對於該A生知道可請求該公法上的金錢給付請求權為1/1日
之後警大做成一個追討該金錢賠償內容的行政處分VA(也就是自己追討),假設該VA生效日為3/1
依行程法#131第三項,這時候警大對A生的公法上的金錢賠償請求權會因該VA而生時效中斷--時效為法律給行使權力之人的甜頭
又假設警大如果發現該金錢給付追討的VA有瑕疵,自行撤銷該VA時(時點為6/1)
則此時,套用行程法#132
6/1的撤銷原追討金錢賠償VA的效力,會使得原3/1生效的VA溯及3/1既往的失效
所以這個例子到此為止
可知自3/1VA的生效時點到6/1這期間,時效"視為"不中斷(視為和推定的法律效果應該分的清楚吧)
警大這時就哭哭了,因為自知道可以請求之時點(1/1),該請求權不行使的期間,到6/1又多跑了好幾個月
以上,希望這個例子有幫助到你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第 132 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公法上之請求權,
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C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私法上」之「請求權」是採「抗辯權說」→ 即「僅債務人取得抗辯權」,而「可拒絕給付」,故「該請求權仍存在」,也就是說「該請求權並未消滅」,如「債務人仍給付」,「債權人不構成不當得利」
「公法上」之「請求權」是採「請求權消滅說」→ 即「公法上請求權」採「當然消滅主義」-----A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