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關於直接強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機關採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前皆應先採間接強制方法而不能達成執行之目的
(B)直接強制不需要執行名義即可執行
(C)解除物之占有屬於直接強制之方法
(D)直接強制應由警察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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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5), B(116), C(2266), D(494), E(1) #138625

詳解 (共 10 筆)

#232660


A-三十二條(得直接強制執行之情況)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B-

有了執行名義,債權人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機關也才可以根據執行名義 D-

行政執行法6條有規定,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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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091
(A) 行政執行法第27條 -> 執行機關可裁量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
(B) 行政執行法第27條 -> 書面聲明義務人未履行義務,將以強制執行之意旨
(C)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 解除占有為直接強制方法之一
(D) 行政執行法第6條 -> 執行機關必要時得請求其它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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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81
直接強制方法: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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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085
是"解除物之占有" 就是使占有人失去其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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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355

(A)執行機關採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前皆應先採間接強制方法而不能達成執行之目的
(B)直接強制
需要執行名義即可執行
(C)解除物之占有屬於直接強制之方法
(D)直接強制
由警察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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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126
A錯在不是直接強制前都一定要先採取間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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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671
真佩服立法者,可以修到我不懂解除物之佔有的意思,好想哭喔..不過有各位大大的解說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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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598
解除,物之占有 不是解除物,之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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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7871
選項A很容易讓人想到「間接強制優先原則」...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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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112
是類似之前被丟鞋子的苗栗縣長,強拆大埔民宅的"直接行為"ㄇ?  ---  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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