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種情況,當事人得依行政訴訟法第91條聲請回復原狀?
(A)因天災致遲誤不變期間,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
(B)因參加國外旅遊團,致遲誤不變期間
(C)因事務繁忙,致遺忘不變期間
(D)因撰寫訴狀之電腦送修,致遲誤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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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47), B(127), C(194), D(506), E(0) #138628
統計: A(7947), B(127), C(194), D(506), E(0) #138628
詳解 (共 10 筆)
#943715
聲請回復原狀
10日---行政程序法、訴願法、民事訴訟法
1個月---行政訴訟法
最佳解 民法第139條 並無提到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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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598
不變期間為法定期間之一種, 期間一屆至,不待法院判入即生失權效,因此,可聲請回復原狀。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例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五百十八條、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六百十一條第一項。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例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五百十八條、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六百十一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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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831
第 91 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
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一百零六條之起訴
期間已逾三年者,亦同。
第一項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並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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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545
非人力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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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836
行程50
| 第 50 條 |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 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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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407
訴願第15條 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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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2251
比如我不服交通局判決,要對交通局提起行政訴訟,不變期間為2個月(意思是我2個月內要進行這動作),
但可能期限快到的時候,一個巨大颱風把我這地區搞得亂七八糟咪咪喵喵,連法院跟交通局都沒上班,導致我超過這2個月的不變期間。
又或是郵差投錯、信件沒拿到,導致無法及時提起行政訴訟,都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我可以在颱風結束後一個月內申請回復原狀,這樣我就可以繼續我的行政訴訟。
ㅤㅤ
所以A選項的天災是正解,因為是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而B、C、D自己出國玩、忙到忘記或是電腦送修了,這些都不得主張第91條去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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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3422
期間回復原狀
訴願法15: 原因消滅後10日內
行訴法91: 原因消滅後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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