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建商提供不實資料,取得建築執照,尚未施工興建,為建管機關發現,則建管處得對上項建築執照為下列何項處置?
(A)廢止
(B)撤銷
(C)終止
(D)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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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0), B(5355), C(102), D(225), E(0) #138623
統計: A(610), B(5355), C(102), D(225), E(0) #138623
詳解 (共 10 筆)
#255861
合法-------廢止
不合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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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380
查核發建築執照為一授益行政處分,倘申請人持不實文書向 貴處
請照, 貴處不察而准予核發建照,則屬違法之行政處分,且申請
人涉以詐欺取得建照,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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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5525
出自: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542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就已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因其具有撤銷原因,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或依職權予以撤銷而使該處分失效。行政處分之廢止係指就原已成立生效之無瑕疵行政處分,因法律、政策或事實上之原因而予以廢棄,原處分機關使該處分失效。二者之區別如下1、對象
前者係針對違法之行政處分(不包括無效處分);後者係針對合法無瑕疵之處分。
2、宣告機關
前者可由原處分機關、上級機關及行政法院為之;後者則由原處分機關為之。
3、原因
前者係行政處分本身具有瑕疵;後者係無瑕疵行政處分,因法律、政策或事實上之原因而予以廢棄。
4、效力
前者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例外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行政程序法第118條);後者原則上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例外得溯及既往使其失效(同法第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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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23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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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95402
合法→廢止
不合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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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520
所以開罰之後,還要實質審查有無違法要件、才能判斷合法或違法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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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454096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其限制)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授益處分之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 第 125 條 (行政處分廢止之效力)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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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802
合法➡️廢止。
不合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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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1210
違法行政處分,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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