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慫恿乙殺害乙的父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B)甲成立普通殺人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C)甲成立普通殺人罪的間接正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D)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間接正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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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0), B(4985), C(342), D(102), E(0) #193894

詳解 (共 10 筆)

#445493
刑法第31條
  • 1.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2.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依身分而加重的罪,無此身分之行為人只會違反通常之罪(普通殺人罪)。因此符合刑法第31條第二項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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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584
被殺害的是乙的父親,不是甲的父親,所以甲不成立殺害直系血親等名目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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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111
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 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沒有業務上的身分,為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B 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 C 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為業務侵占的間接正犯 D 甲乙均為業務侵占的共同正犯 答案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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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017
刑法第31條
  • 1.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2.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因為侵佔罪不是重刑吧,我是這樣想的

所以適用第1項
而本題目殺人重罪則是用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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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824
慫恿(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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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794
侵占不管身份,直接成立,有吳x珍條款的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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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11

甲成立普通殺人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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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5000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8號刑事判例要...
(共 7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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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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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39

為什麼不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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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791581
未解鎖
第 31 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
(共 18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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