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懸賞廣告,乙先完成工作,丙雖較後完成工作,但先通知甲,則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須支付報酬給乙,因為乙先完成行為
(B)甲不須支付報酬給乙,因為丙先通知甲
(C)甲須支付報酬給丙,因為丙先通知甲
(D)甲不論是否善意,一旦支付報酬給丙,即不須再支付報酬給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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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0), C(60), D(17), E(0) #1320429

詳解 (共 2 筆)

#2942507

第164條(懸賞廣告之效力)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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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64條第2項:懸賞廣告有多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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