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7條(過失相抵)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216-1損益相抵 = 金錢上
217 過失相抵 = 行為上
261-1損益相抵 = 金錢上<=條號錯誤,"216-1"
甲搭乘乙所駕駛之計程車,因甲趕時間,遂指示乙儘量超速。乙因此不及閃避紅燈右轉之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