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撿到一張價值約500元的皮夾,經報警已通知乙來領取,如果乙遲遲不領,請問就 現行法律規定,甲至通知之日起逾多少日取得皮夾的所有權?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個月
(D)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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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306), C(53), D(294), E(0) #247836

詳解 (共 1 筆)

#296298
第 807-1 條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 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遺失物於下列期間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或變賣之價金: 一、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 二、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第八百零五條至前條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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