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擅自將乙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之檀木雕刻成法相莊嚴市價五十萬元之觀音佛像,該觀音佛像所有權應歸屬於何人所有?
(A) 甲所有  
(B) 乙所有  
(C) 甲、乙二人依價值比例共有  
(D) 甲、乙二人平均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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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6), B(261), C(73), D(21), E(0) #312479

詳解 (共 10 筆)

#314173
顯逾材料價值:如五萬元檜木,雕刻成價值六萬元之佛像

6-5=1萬,價值未達顯逾之程度,蓋差額1萬<5萬元原料價值

如雕成11萬之佛像,11-5=6萬,6萬>5萬原料價值

這才有顯逾材料之價值,一般來說顯逾要加工後和材料的差額大於或等於材料價值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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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00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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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1319

民法第814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如何判斷加工所增加的價值是否顯然超過材料(原物)的價值?

如果原物因為加工,使新物的交易價值超過原物的兩、三倍(含)以上

新物的所有權就歸屬於加工人,否則物的所有權不會變動。


而原物所有人應如何彌補自己的損失?

考量到原物所有人喪失權利受有損害,原物所有人還是可以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受益者請求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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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539

我想兩題的差別在於加工所增之價值是否明顯逾材料之價值...這兩題都是考古題喔....如果加工後價值顯然超過材料...就屬於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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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534
甲擅自將乙所有價值五萬元的檜木,雕刻成價值六萬元之佛像,該佛像應屬於何人所有?
(A) 甲 (B) 乙 (C) 甲、乙分別共有 (D) 甲、乙公同共有。

答案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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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017
乙如能證明自己對木材的所有權,還是可以對甲提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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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5897
所以只要有信心將他人之物增加其價值,偷取...
(共 3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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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8576

他方當事人(乙)可以請求賠償

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或184條第一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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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876
50萬減1萬等於49萬
遠遠超過原料價值
所以歸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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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267
乙不能拿到什麼權力ㄇ ?  如果我把你位在信義蛋黃區很破爛的房子,修裝得美輪美奐, 那房子也是歸我ㄇ?  這種法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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