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中的公平誠信原則,可以被應用於公法上,係使用何種法學方法而得出的結論?
(A) 類推適用
(B) 擬制
(C) 推定
(D)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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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5), B(130), C(84), D(113), E(0) #312439
統計: A(1775), B(130), C(84), D(113), E(0) #31243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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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國二下 (2011/08/03 18:15):讚3人讚! 1.遇有法律尚無規定及無習慣可做為依據的事件,應以相似事件之法律解決之。如民法第 1 條所規定。 2.基於公益上的需要,對於事實的存在與否,依據法的政策而為擬定。凡法條中有「視為」就屬於擬制。民法第 80 條。 3.對於某種事實存在與否,因為沒有明顯的證據而參考周圍之情事,或已經知道事之理而推論定之。民法第 1063 條。 4.必須是對於法條有所疑慮,由司法院解釋之。如憲法第 11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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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199
「類推適用」:有些事項可能是因為立法者的疏忽而「漏未規定」,因此為追求法律的公平正義,「相類似的事項應該為相類似的處理」,所以利用類推適用的方法來彌補法律原未規定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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