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私法中的公平誠信原則,可以被應用於公法上,係使用何種法學方法而得出的結論?
(A)類推適用
(B)擬制
(C)推定
(D)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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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76), B(687), C(542), D(531), E(0) #136284
統計: A(6876), B(687), C(542), D(531), E(0) #136284
詳解 (共 5 筆)
#109361
1.遇有法律尚無規定及無習慣可做為依據的事件,應以相似事件之法律解決之。如民法第 1 條所規定。
2.基於公益上的需要,對於事實的存在與否,依據法的政策而為擬定。凡法條中有「視為」就屬於擬制。民法第 80 條。
3.對於某種事實存在與否,因為沒有明顯的證據而參考周圍之情事,或已經知道事之理而推論定之。民法第 1063 條。
4.必須是對於法條有所疑慮,由司法院解釋之。如憲法第 1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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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788
樓上的1.2.3.4應該要改為A.B.C.D選項的解釋,這樣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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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976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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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6118
行政法院52年判字第345號判例:「公法與私法,雖各具特殊性質,但二者亦有其共通之原理,私法規定之表現一般法理者,應亦可適用於公法關係。依本院最近之見解,私法中誠信公平之原則,在公法上應有其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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