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中的公平誠信原則,可以被應用於公法上,係使用何種法學方法而得出的結論?
(A) 類推適用
(B) 擬制
(C) 推定
(D)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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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0), B(78), C(30), D(50), E(0) #315882
統計: A(960), B(78), C(30), D(50), E(0) #315882
詳解 (共 1 筆)
#238946
1.遇有法律尚無規定及無習慣可做為依據的事件,應以相似事件之法律解決之。如民法第 1 條所規定。
2.基於公益上的需要,對於事實的存在與否,依據法的政策而為擬定。凡法條中有「視為」就屬於擬制。民法第 80 條。
3.對於某種事實存在與否,因為沒有明顯的證據而參考周圍之情事,或已經知道事之理而推論定之。民法第 1063 條。
4.必須是對於法條有所疑慮,由司法院解釋之。如憲法第 1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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