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旅客參加乙旅行社所舉辦之旅遊活動,已繳交全部團費12,000 元(行政規費另計),在出發日之前一
天因為盲腸炎住院開刀而必須解除旅遊契約取消行程,依據交通部觀光局所制訂「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
本」之條例,原則上賠償方式與標準為何?
(A)乙旅行社應退還甲旅客旅遊費用6,000 元,行政規費亦須退還
(B)乙旅行社應退還甲旅客旅遊費用6,000 元,行政規費不須退還
(C)乙旅行社應退還甲旅客旅遊費用12,000 元,行政規費亦須退還
(D)乙旅行社應退還甲旅客旅遊費用12,000 元,行政規費不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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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69), C(13), D(46), E(0) #376720
統計: A(7), B(169), C(13), D(46), E(0) #376720
詳解 (共 3 筆)
#5742309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一、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
二、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10%。
三、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20%。
四、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30%。
五、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0%。
六、 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100%。
(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且說明其事由,並退還甲方已繳之旅遊費用。乙方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乙方已為前項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 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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