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新台幣一百萬元之借款,到期後甲無法清償債務,乙遂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丙,甲不知悉,該債權讓與之效力如何?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未定
(D) 須經乙甲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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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31), C(21), D(26), E(0) #223150

詳解 (共 10 筆)

#523920
這裡面一共有兩道關係:
乙 跟 甲 的100萬, 借貸關係~~
跟其後 乙 轉讓 給 丙 的債權轉讓關係~~~
而民法297 第一款乃是"非經讓與人與受讓人, 通知債務人 , 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此題是問"乙跟丙"的債權讓渡關係!!
並非 乙 讓渡債權給 丙 之後, 丙 和 甲 的債權關係!!
換句話說:
乙跟丙的的債權轉與是成立的~~~
但是丙 對 甲 的債權是"效力未定"~~~~

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2130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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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943
所以乙對丙的「債權讓與」有效,丙對甲的「債之請求權」,須通知甲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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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435

題目是問債權的讓與  不是對債務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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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83
這題好像有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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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319
答案又沒錯誤 是選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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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320
D選項整個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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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052
債權讓與在通知債務人前 -> 僅於債權讓與人與受讓人間發生效力,債務人對於受讓人得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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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553
本題並無特約不得讓與,所以債權人乙讓與丙,就算甲不知悉也不影響讓與的效力。
只是D選項打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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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80


第 294 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297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本題乙(債權人)將債權讓與丙(第三人),甲(債務人)不知悉,債權之讓與對甲(債務人)不生效力(民287)

 

答案為什麼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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