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死亡,其子女均抛棄繼承權時,應由何人繼承?
(A) 甲之父母
(B)甲之兄弟姊妹
(C)甲之祖父母
(D)甲之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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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 B(12), C(10), D(383), E(0) #170116
統計: A(241), B(12), C(10), D(383), E(0) #170116
詳解 (共 6 筆)
#262057
縱使依第1138條 ,第一順序指的是"直系血親卑親屬",非以子女為限。
孫子女仍屬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再由第1176條第5項規定,親等近者均拋棄(即子女均拋棄),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子女)繼承
應該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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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59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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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06
| 第 1176 條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 起三個月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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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07
應該是依照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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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87
有疑問??
是不是第1176條 第5項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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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92
如果是第1138條~~那答案應該是A囉~~
誰能幫幫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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